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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涉足何种对外贸易

来源:网络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1-01 19:34:22

外贸法重修拆除垄断栅栏

    
即将于 7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与现行的《外贸法》相比,在外贸经营者的范围、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国营贸易和进出口许可等三个方面,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的亮点之一就是外贸经营者的范围再次扩大,享有外贸经营权的门槛再度降低,作为自然人的普通老百姓将可以以个人身份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这一内容变化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八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至此我国完成了由对外贸易国家垄断向开放经营的转变。

    
降低外贸经营门槛是大势所趋

    
接受本报采访的业内人士对新修订的《外贸法》赋予个人外贸经营资格的原因有普遍的共识:即与国际接轨。

    
中盛律师事务所的张扬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自然人可以进行外贸经营活动是国际商贸运作的惯例,大多数国家都允许自然人合法地进行相关进出口活动,此次中国《外贸法》的修订,意味着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是大势所趋的。

    
也有学者补充说,在国外,个人经营外贸是司空见惯、天经地义的事情。因此,外国的自然人可以在中国做外贸,而中国的自然人却不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这是我国外贸经营领域存在的不公平现象。一般而言,对外贸易法作为外贸领域的基本法,应当允许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更何况尊重人权、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政的要求,个人拥有外贸经营权是人权在经济上的体现。此次对《外贸法》的修改,进一步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公民个人权利实现在立法上、制度上给予的保障力度。

    
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

    
相关人士认为,过去我国的外贸体制实质上是国家垄断。企业想要从事外贸经营,必须获得原外经贸部或各省市外经贸委、局的认可,获得许可权。政府垄断外贸在国际上被认为是贸易垄断按照 WTO 多边规则和我国的承诺,我国将逐步清除或修改与这些规则、承诺相抵触的贸易制度,这次对《外贸法》的修改即是其中的一个步骤。

    
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

    
个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效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其发展,因此理应与其他经济成份一样获得相应的外贸经营权利。这次《外贸法》的修改体现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实际上有能力的个体企业一直在进行着部分外贸活动,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只好通过非法手段暗中进行,如今可以光明正大地做事了。

    
个人涉足何种对外贸易

    
新修订的《外贸法》赋予个人外贸经营资格,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层面,个人以经营何种对外贸易,以何种方式经营对外贸易,则要进行分析。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田柏承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说,就对外贸易的客体而言,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共签署三个贸易文件,即《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货物贸易是我们传统意义所理解的对外贸易,而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则是近几十年出现或引入我国的概念。服务贸易又称无形贸易,其囊括了大到银行、保险、证券小至咨询、设计等无所不包的服务行为;而知识产权的另一名称是无形动产,也就是说其自身无形,可以像其它财产一样转让。可见当今对外贸易的外延比我们过去的理解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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